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法律涵蓋五項電腦網絡罪行,部分罪行如影響他人生命,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諮詢期至10月中。
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現時本港無單一條例規管。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立法訂明五項相關行為屬於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即類似黑客的行為,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目前《刑事罪行條例》中,「誤用電腦」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等,就完善及整合到這些新罪行中。
五項新罪行均可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判囚兩年。循公訴程序,法庭可判囚最多14年,高於「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最多監禁五年。而兩項新的「非法干擾」罪行如涉及人命,最高可終身監禁。
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稱︰「對香港整體運作非常重要,如交通系統、法庭運作電腦系統,影響了會對公眾造成重大損害,這些行為(囚禁)五年,相信大家都會同意一定不足夠。」
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鄒錦沛說︰「醫療系統中不單數據,有數據監察人的生命系統,如非法干擾會影響人的生命,所以我們覺得(終身監禁)要放在當中。」
新罪行所指的犯罪器材又包不包括通訊軟件?委員會指如在平台上談到的內容屬違法,不會因管有該通訊軟件而犯法,而是看內容本身觸犯了哪些罪行。而未經授權取覽數據,如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又是否可免責?
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表示︰「很視乎法庭最後如何演繹何謂合理,如英國有一些案例,警員或公務員發現到有一些重大公眾利益的事,應公布但沒公布,便取資訊出來發布出去,英國法庭亦有按社會上合理的期望,而作出判決。」
委員會建議如犯罪作為與本港有事實及因果關係,本港法庭可行使司法管轄權,亦建議簡易程序檢控時效,延長至發現罪行後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