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警員襲擊曾健超罪成後,社會上有聲音要求行政長官梁振英行使《基本法》賦予的赦免或減輕刑罰權力,行政長官原本還負責決定少年謀殺犯的刑期,這個權力在2002年被法庭撤銷。
本港在1993年才廢除死刑。之前有死刑時,未滿18歲的少年犯也不能判處死刑,法律上會改為無期徒刑,並由長期監禁覆檢委員會每年覆檢,決定應否向港督建議特赦,而名義上就是由英女王發落。到少年犯年滿21歲後,就改為每兩年覆檢一次。
隨著主權移交,根據法律適應化原則及《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赦免及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的職權落在行政長官身上。
特首亦取代英女王行使發落權,當時就有所謂「等候董建華發落」。第一個獲「董建華發落」刑滿出獄的就是寶馬山英籍男女青年謀殺案少年犯尹三龍。
他1985年犯案時只得16歲,回歸後長期監禁覆檢委員會覆檢,建議27年刑期,獲董建華接納。再扣除假期後,尹三龍最後服刑了19年,2004年獲釋。
不過「等候董建華發落」的權力之後被撤銷,兩名16歲回歸前犯謀殺罪的少年犯,回歸後董建華將他們的最低服刑年期,分別訂為十五年和二十年。
在2002年,兩人就特首相關權力的有效性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判決時指,《基本法》第八十條訂明,香港各級法院才可行使審判權,所以替少年謀殺犯訂下最低服刑期限屬於司法權限,並非行政權力的範圍,裁定賦予特首訂刑期權力的條例即時失效,少年犯的刑期由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