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就国安法刑期上诉失败 上诉庭指案件「情节严重」认罪非减刑因素

即时港闻

发布: 2022-11-29 21:02

撰文: 無綫新聞

高院上诉庭就《港区国安法》最低刑期的要求定出指引,一名男子承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未获一般认罪的三分一刑期扣减,上诉庭驳回上诉,认为《港区国安法》列明「情节严重」案件刑期最少5年,是最低刑期,认罪不属减刑因素。

上诉人是理大男学生吕世瑜,2020年因网上煽动港独及出售胡椒枪,承认《港区国安法》中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

原审法官胡雅文以5年半为量刑起点,考虑他认罪,扣减三分一刑期,判囚3年8个月。不过由于法官审讯期间,认为案件属「情节严重」,《国安法》列明刑期要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最终判他监禁5年。

吕世瑜不服无三分一刑期扣减,提出上诉。双方争拗点之一,是《国安法》列明的五年刑期,是「量刑起点」,抑或是「最低刑期」。

上诉庭颁布书面判词,称并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适用于《国安法》,就算属可容许的求情因素,亦必须确保不损维护国安的首要目的,方可适用。

今次案件涉及《国安法》21条,当中列明五年的「最低刑期」,属强制性;又重申若本地判刑法律跟《国安法》不一致,要优先采用《国安法》条文,驳回吕世瑜上诉。

今次上诉,吕世瑜及港府亦就《国安法》33条,即甚么情况下才可减刑及具体幅度争论。

上诉庭认为,条文列明的三种情况,即「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投案」及「揭发他人犯罪」,是唯一可以减刑的情况;而条文列明减刑方式、即「从轻处罚」,若套用在「情节严重」的罪行,无论扣减多少,都不能低于五年,但若属「减轻处罚」的方式,则可减至少于五年的监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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