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及时任行政总监黄伟强违反租契,欺诈科技园罪成,分别判囚5年9个月及21个月。
正服刑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由囚车押送至区域法院。
控罪指他与时任行政总监黄伟强,1998年起,向负责管理将军澳工业邨的科技园公司,隐瞒壹传媒大楼土地用途,容许黎智英持有的顾问公司占用大楼,违反租契协议,两人早前裁定欺诈罪成。
法官陈广池判刑时,列出六点加刑因素,包括犯案年期长达17年;顾问公司早在签订租契前已迁入,既有租金优惠、营运方便等这些无形利益,在专家估算时未能量化;黎智英不少私人开支,都可列作顾问公司的营运开支,又是顾问公司的财政来源,公司是他的私人利益;他利用传媒机构的「保护罩」行事,令科技园不敢贸然突击巡查;事件曝光后,还有10多间公司迁出,推论都是无牌占用;黎智英联同董事等他人犯案,是有计划、有组织,罪责较严重。
以5年及3年为两项控罪的量刑起点,其中1年分期执行。因黎智英同意大量案情,酌情减刑3个月,判监5年9个月,取消担任公司董事资格8年,罚款200万元;黄伟强判囚21个月。
法官在判词特别提到,科技园职员拱手相让法律权利,任由大楼人员指使实地巡察,甚至不尽不实地撰写巡察报告,明显地是因黎智英「传媒大亨」的地位,令科技园「投鼠忌器」,有改善之处。
法官又指,传媒大亨不代表有第四权便不犯法,不能说执法机构检控等同攻击新闻自由,案件只是一宗简单的欺诈案,不应扣上任何政治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