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摄影师前年在大埔反修例冲突现场,近距离拍摄警员,终审法院裁定他非法集结罪成,维持原审判监3个月裁决。
37岁被告蔡健瑜早上到终审法院听取判词,案情指被告前年3月8日,在大埔超级城与另外3人集结,近距离追着一名便装警员摄录。原审在粉岭裁判法院裁定非法集结罪成,判囚3个月,他向高院上诉得直,改判无罪释放,律政司再向终审法院上诉。
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贺辅明审理。代表被告一方在上诉聆讯时指,被告无意图参与非法集结,只是拍摄记录香港发生的事。
但终审庭五位法官认为,被告加入其他人一起近距离追随着涉案警员,已构成非法集结。
涉案录影片段支持原审的主任裁判官苏文隆,裁定被告是有意识与另外三名被告一起集结。
被告意图作出被禁止行为,对警员进行摄录,并非纯粹身处现场或即兴摄录,亦知悉行为骚扰警员。本案中就没有任何事物妨碍原审就被告是具有参与意图,作出不可抗拒推论。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维持被告非法集结罪成,判监3个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