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问到由谁根据《港区国安法》第47条,决定相关行为涉及国安等,向特首取得证明书,行政长官李家超指由国安委负责,又强调今次释法无增加行政长官的权力。
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国安委是有职责去判断及作决定,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而作出判断和决定是甚么,都要按面对的事件,决定的细节未必一样。行政长官作出这决定时,当然会充分考虑所有因素,特别是行政长官掌握到的事实及资料,从而判断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这是行政长官决定。而这个决定权力,其实在《香港国安法》颁令实施时,已经在条文清晰提及,所以今次释法在这方面是没有增加任何行政长官的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