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未完成变性手术的跨性别人士向终审法院上诉,要求更改身份证上性别。终审法院押后裁决。
两名上诉人分别30岁及31岁,出生时为女性,成长时有性别认同障碍,多年来虽接受治疗或手术,但未有完成整个变性手术,包括移除子宫、卵巢等。
两名上诉人早前向入境处申请,更改身份证性别为男性,但遭拒绝,司法覆核败诉,上诉亦遭驳回。两人向终审法院上诉,聆讯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等五位法官审理。
上诉一方指入境处政策过分简化变性手术过程,忽略了侵入性手术风险,而跨性别人士要解释性别时极度丧失尊严,认为政策侵犯个人私生活;又引述欧洲人权法院指可采纳其他标准替代,毋须要求完成整个变性手术,香港无理由无法仿效,否则法庭要衡量《人权法》适用范围。
答辩方陈词指,争议牵涉他人权益及公众利益,具广泛影响,故适用更严格的标准;医学界未有广泛共识,判断跨性别人士性别,故入境处难以建立公平一致清晰标准来判别性别。
答辩方又指,一旦标准有所不一时,无论执法、社区服务、医疗,以至如厕,都会明显受影响,故处方有理由以更严格及清晰明确的标准,来让跨性别人士更改性别。
终审法院听取双方陈词后,决定押后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