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名男女2019年在金钟参与暴动罪成,在区域法院判监28至50个月。法官指示威者并非即兴,而是有计划同警方对抗。
九名被告年龄18至36岁,被控2019年9月29日下午在金钟道一带参与暴动。
案情指当日有人在夏慤道堵路,人数持续增长,及后有人投掷汽油弹及砖头。警方施放催泪弹及出动「水炮车」,展开驱散及拘捕行动,各被告当场被制服,当时都穿着黑衣和蒙面。
区域法院法官练锦鸿判刑时指,示威者用镭射光束射向警方,投掷硬物和汽油弹,方法原始但有杀伤力。现场有人派发价值不菲示威装备,有人控制人流,合力操作巨型橡筋投掷物品,示威者互相合作、与警方对抗,暴动并非即兴及完全无计划。
法官又指,案发在金钟重要商业区,暴动持续约两小时,警方在六分钟内发射64枚催泪弹,认为当时情况极为严重,令居民游客无法正常活动,破坏香港长久以来,引以为傲声誉,商店损失难以计算,社会亦进一步分化,抹杀了持平务实的讨论空间。
以48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5名认罪被告分别判囚28至38个月;4名不认罪被告,判囚46至50个月,其中一名被告刘彦昭,法官认为他有积极参与暴动的意图,刑期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