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在2019年尖沙咀警署外参与暴动罪成,判监36至45个月。
2019年8月11日,大批示威者集结于尖沙咀警署外弥敦道一带,有人向警署投掷汽油弹,一名警员下肢烧伤。
八个24至35岁男子被控参与暴动等罪,其中25岁的郑智健承认暴动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两罪,减刑后判囚36个月。
六名被告审讯后裁定罪成,35岁被告陈嘉因患病酌情获扣减三个月刑期,不过因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判监四个月,合共判监42个月。
剩余有五名被告则判44和45个月监禁。另一人暴动罪名不成立,但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判囚11个月。
区域法院法官林伟权判刑时指,各被告明知现场有示威,仍蓄意留下壮大声势,即使无亲自做出破坏安宁的行为,亦属于参与暴动。法官又称,如无支持者鼓励施暴者,施暴者势单力薄,不会明目张胆破坏社会安宁,因此支持者的刑责不会轻。
法官不同意有被告指案件用了三年多才完案,期间倍感压力,反指法庭工作繁重,控辩双方多项争拗,令审讯变得冗长;又认为被告等人犯法,但选择不认罪或迟认罪,造成时间流逝,实难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