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专员公署表示,留意到新闻媒体有关《给十九岁的我》影片涉及个人资料私隐议题的报道。
私隐专员公署表示关注事件,为保障相关学生的个人资料私隐,私隐专员公署已主动联络有关学校,以了解相关详情。
公署表示,一般而言,不论长幼,每个人的个人资料私隐都应受到保障及尊重。若有人士或机构透过拍摄影片以识别个别人士的身份,或用以编纂某个别人士的资,便有机会涉及收集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相关的人士或机构作为资料使用者在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时,必须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相关保障资料原则的规定。
公署又指,在使用个人资料方面,根据保障资料第 3 原则,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的自愿及明确的同意,否则个人资料只限使用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
而截至今日,私隐专员公署未有接获相关投诉或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