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处拒绝两名未完成变性手术的跨性别人士,申请将身份证性别更改,终审法院裁定违反《香港人权法案》,判两人上诉得直。
其中一名上诉人、31岁谢浩霖在公布裁决后表示欢迎,称一直希望在港能够有尊严生活,形容是迟来的公义,亦是惨胜,因为这宗案件从来不应发生。
谢浩霖跟另一上诉人、30岁化名Q,两人出生性别是女性,成长时有性别认同障碍,多年来接受荷尔蒙治疗或胸部移除手术,但认为不必要,而未有完成移除子宫卵巢,和制造人工阴茎的变性手术。
两人英国护照上性别是男性,向入境处申请,更改身份证性别为男性,但被拒绝,提出司法覆核,先后被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庭驳回,之后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院五名法官颁布书面判词,一致裁定两名上诉人胜诉,指身份证性别标记,纯粹用于核实持有人身份,并非用作确立或认定在法律上性别。
人事登记处处长的政策,跨性别人士如打算申请更改性别标记,反映后天认同性别,须先接受完整性别重置手术,除非获得医学豁免。
但两名上诉人年轻时,已自我认定为男性,分别接受漫长的医学及外科手术治疗,取得男性身体特征,在毋须进行其他外科手术下,亦能融入社会,和享有健全心理状态。
而女跨男的完整性别重置手术,涉及具高度侵入性外科手术,有风险及可能产生并发症,对很多跨性别人士而言,没有医学需要。
法庭不接受完整性别重置手术,是更改身份证性别标记,唯一可行、客观及可核证准则,或用来避免可能因身体外观,与身份证上性别标记不一致,而产生行政问题。
裁定相关政策对有关人士施加不可接受严苛负担,未有合理平衡上诉人及社会利益,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所保障权利,一致裁定两名上诉人上诉得直,撤销人事登记处处长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