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处拒绝两名未完成变性手术的跨性别人士,申请将身份证性别更改,终审法院裁定违反《香港人权法案》,判两人上诉得直。
两名上诉人分别是30岁化名Q,以及31岁谢浩霖。两人出生性别是女性,成长时有性别认同障碍,多年来接受荷尔蒙治疗或胸部移除手术,但认为不必要而未有完成移除子宫卵巢,和制造人工阴茎的变性手术。
两人英国护照上性别是男性,向入境处申请更改身份证性别为男性,但被拒绝,提出司法覆核,先后被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庭驳回,之后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院五名法官颁布书面判词,一致裁定两名上诉人胜诉,指身份证性别标记纯粹用于核实持有人身份,并非用作确立或认定在法律上性别。
人事登记处处长的政策,跨性别人士如打算申请更改性别标记,反映后天认同性别,须先接受完整性别重置手术,除非获得医学豁免。
但两名上诉人年轻时,已自我认定为男性,分别接受漫长的医学及外科手术治疗,取得男性身体特征,在毋须进行其他外科手术下,亦能融入社会和享有健全心理状态。
而女跨男的完整性别重置手术涉及具高度侵入性外科手术,有风险及可能产生并发症,对很多跨性别人士而言没有医学需要。
法庭不接受完整性别重置手术,是更改身份证性别标记唯一可行、客观及可核证准则,或用来避免可能因身体外观与身份证上性别标记不一致而产生行政问题。
裁定相关政策对有关人士施加不可接受严苛负担,未有合理平衡上诉人及社会利益,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所保障权利,一致裁定两名上诉人上诉得直,撤销人事登记处处长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