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麻地一间食材店的肉类样本证实含有猫的基因,当局表示会严格执法。
本港早在70多年前已订立《猫狗条例》,禁止屠宰和售卖猫狗作为食物之用,而最初立法原意同俗称疯狗症的狂犬病有关。
1949年香港爆发疯狗症,一年内有20人和39只猫狗等死于疯狗症,加上社会上有联署,促请政府立法禁吃猫狗,以免有更多狗只运入香港,增加疯狗症传播风险。当局其后制订《猫狗条例》,1950年初生效,禁止屠宰和吃猫狗。
经多次修订,根据现行《猫狗规例》,违例者最高刑罚是罚款5千元及监禁6个月,而多年来都只是罚款,直到2006年,四名男子在元朗屠宰两只狗食用,各被判入狱30日,经上诉后获减刑至14日,是首宗因吃狗肉而判监的案件。
法官在判刑时指,罚款轻判已不能反映社会人士对有关行为的厌恶、对公共衞生构成的影响,及对被宰狗只造成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