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计划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规定海外律师参与处理《港区国安法》案件前,须取得行政长官的许可证明书。当局进一步修订机制,要求申请特首证明书前,须取得准许申请通知书。
政府呈交立法会的文件建议规定海外律师须先通知律政司司长,表明意向,并提供理据及佐证。行政长官之后若认为申请有「确实机会」,可发出准许申请通知书,让申请人再办理专案认许申请。
当局指甄别程序是要排除浪费法院及行政长官时间及资源的申请,亦确保有充分理据成功申请,才转交处理。
文件又提及将设覆核机制,指批准海外律师来港后,案件情况有变,法院或律政司司长可就许可提出覆核,由行政长官检视是否批出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