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计划修例,规定海外律师参与处理《港区国安法》案件前,须取得行政长官的许可证明书,而在申请特首证明书前,要取得准许申请通知书。律师会认为不符合成本效益。
当局近日进一步修订机制,加入申请前甄别程序,须先通知律政司司长表明意向,并提供理据及佐证。行政长官之后若认为申请有「确实机会」,可发出准许申请通知书,让申请人再办理专案认许申请,以排除毫无理据、浪费时间及资源的申请。
律师会向立法会提交意见书,认为当局相关建议太简短,不清楚两重申请的操作细节,亦不清楚如何配合《国安法》第47条有关申请证明书的要求。特首亦无需要就同一件事作两次裁定,初步认为建议不符合成本效益,并令各方工作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