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议修订《保护海港条例》,有关注团体建议获豁免的海港改善工程,应加入「限公众使用」的条款,以免私人发展商滥用条例。
政府提出,面积少于0.8公顷的海港改善工程,及3公顷内、三年完工的非永久填海工程,可获豁免得禁止填海的豁免,发展局发言人解释,即基于现有工程的考虑,得出这个建议豁免的条件。
她称司长会把关,防止「斩件式」提交工程申请,间接令填海范围扩大。被问到若工程超出三年才完工,会否有惩处,发言人称无正面回应,只是称相信各部门不会藉此「走后门」。
有关注团体认为,政府修例时应列明,豁免的改善工程需加入「仅限公众使用」条款。
本土研究社成员陈剑青说∶「这是很大的缺陷,政府声称条例修订,是为了公众可使用海滨。但没列明是公众用途,有机会促使私人发展商,在他们发展海滨项目时,建成私有化海滨设施,这会令大家保护海港一个很重要原则是‘还港于民’,将香港海滨给市民的原则打破。」
海滨事务委员会主席吴永顺称∶「如海滨事务委员会及区议会也要把关,才可给如财政司司长批准豁免。在把关过程中,海滨事务委员会一直以来大原则,海滨也是要予公众可以使用。」
当年提出订立《保护海港条例》的协会称,欢迎政府修例,容许小型改善海港工程填海,但对于其他工程改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按法例决定是否批出,表示担忧。
保护海港协会副主席徐家慎指出∶「填海计划是政府提出,大型工程亦是政府提出,是否合法由政府自己批,不合逻辑。变相法庭的权,改为在政府手上,如果修例进行,等于该法律已废,是非常大的危机。」
至于他会否司法覆核政府决定,他称考虑到《港区国安法》已实施,不会有强烈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