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打算修订《保护海港条例》,建议将不多于0.8公顷海港改善工程及少于三公顷非永久性填海工程,豁免不可填海的规定。
《保护海港条例》列明,不准在海港内进行填海工程,无差别适用于永久或临时的填海工程。
根据2004年终审法院判词,除非填海有凌驾性公众需要,并有「有力及令人信服」的证据,才可推翻。
但政府指相关规定窒碍海港发展,建议将条例「拆墙松绑」,包括以法定清单形式,列明指定海港改善工程,如单车径、浮趸、观景台等,只要不多于0.8公顷,可获豁免。
另外如临时工作台的非永久性填海工程,如面积不多于三公顷及使用期少于三年,亦可获豁免,但两项均需司长级官员批准。其余大型填海工程亦仍受《保护海港条例》规管。
政府预计本月31日谘询海滨事务委员会,4月收集公众意见,下年初向立法会提交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