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在立法会首读及二读,并交付内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员会处理。
政府建议修例,限制海外律师参与本港国安案件,只要涉及国安法,不论涉及刑事或民事,申请人要先经律政司司长,向行政长官取得准许申请通知书,取得后再向法庭申请。法庭就申请作决定前,要取得特首证明书,而行政长官的决定不能被司法覆核。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立法会动议二读发言时指,修例建议只适用于立法修订生效后,提出的专案申请,并只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修例建议对法治、法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至诉讼各方选择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都没有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