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水果店男职员在2022年初感染新冠病毒期间,多次外出乘搭港铁、到访多间食肆等。他早前否认12项「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险」罪。经审讯后,今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其中9项罪名成立,判处监禁7个月15天。
被告雷宝林被控于去年2月24日至28日,自知属受指明传染病感染,即新冠病毒的人,藉身处下列地点及其内作出的行为,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险。
涉事地点包括:去年2月24日在深水埗西九龙中心2楼「吉野家」、深水埗汝州街257号地下「炯记手撕鸡」;2月25日港铁深水埗站开往旺角站的列车、旺角西洋菜南街51号友诚商业中心地库「美心MX」、港铁旺角站开往深水埗站的列车、深水埗钦州街黄金中心地库「惠康超级市场」及深水埗西九龙中心4楼「百佳超级市场」。
另同年2月26日在港铁深水埗站开往尖沙嘴站的列车、港铁尖沙嘴站开往深水埗站的列车;同年2月27日在港铁深水埗站开往尖沙嘴站的列车、港铁尖沙嘴站开往深水埗站的列车;同年2月28日在深水埗钦州街56号地下「海港冰厅」。
裁判官李志豪裁决时指,认为被告知道自己感染新冠病毒。又指其说法只是开脱籍口,而且他曾于警诫下承认于去年2月24日至26日期间,曾进行快测,结果均为阳性,加上根据承认事实,他亦曾于去年2月24日再到枫树街运动场进行核酸测试,因此他必然是自知属受指明传染病感染的人,但对于同月27日的快测结果,他不肯定属阴性或阳性,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视之为阴性,另同月28日的快测结果是阴性。因此对被告的招认给予完全比重下,裁定本案其中9项控罪名成立,余下3项控罪则裁定罪名不成立。
没有律师代表的被告亲自求情指,他曾做过义工活动,派发防疫物资,可判处非即时监禁,而且就算他外出,但没有传染他人,再以先前望月楼的事件为例,两名被告均被判监8个星期,认为本案相比那单案件的严重性较低,若要判监,望法庭判处低于8星期的刑期。
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时指,不认同被告所指可判处非监禁式刑罚,以及短的刑期,案发时正值第五波的阴霾下,死亡人数较高,公共资源并非用之不尽,医疗资源亦十分紧绌,确诊人数同时急升。裁判官李志豪批评,被告的行为极为卑劣自私,间接令特区政府的防疫努力付诸流水,其一己私欲,连累无数无辜市民,牵连甚广,拖延政府面对疫情的情况。
裁判官又指,被告作为感染病毒的人,不应外出,更不应上班和出外用餐,相反可着家人购物或叫外卖,其自私自利心态,无视公民责任,涉及9项控罪,判处即时监禁为唯一选项,就全部控罪可分为3个水平,第一为涉及用餐及除掉口罩场所的控罪,包括「炯记手撕鸡」等;第二为乘搭交通工具的控罪,当中有大量乘客,不分男女老幼;第三为牵涉没有传播风险地方的控罪,不用脱下口罩。
裁判官总括,就9项控罪共判囚7个月15天,另其中6个月和被告因另案服刑的刑期分期执行,即加监半年。
被告判刑后表示,拟向法院申请保释等待上诉,以便处理法律争议。惟李官他因另案仍在服刑期间,不准保释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