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水果店男职员在确诊新冠病毒后,多次乘港铁并到访多间食肆等,九项「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险」罪成,判囚7个月15天。
案情指42岁被告雷宝林,去年2月24日至28日,自知受新冠病毒感染,仍多次乘坐港铁到访深水埗和旺角等地食肆及超市,他否认12项「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险」罪。
裁判官李志豪裁决时指,被告行为极为卑劣自私,间接令政府防疫努力付诸流水。被告警诫下承认曾进行快测,结果均为阳性,又承认曾进行核酸测试,因此必然自知受感染,裁定其中9项控罪罪名成立,判监7个月15天。被告申请保释等待上诉,但不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