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将审理一宗涉及《国安法》判刑的上诉,上诉人承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判监禁五年,争议未获认罪的三分一刑期扣减。
上诉人25岁理大男学生吕世瑜,为Telegram 频道「抗共港独台H.K.I.A.F」管理员,自2020年起,煽惑他人对抗共产党及香港政府,承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
原审法官以监禁五年六个月为量刑起点,如果获三分一认罪的刑期扣减,应该判监三年八个月。但因《国安法》条文列明「情节严重者须判囚五年以上」,法官改判他入狱五年。
他不满未获刑期扣减,向高院上诉庭上诉但被驳回,他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庭发出判词,认为本案法律争议事关重大,就两个问题批出上诉许可证明书,当中包括《国安法》第21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恰当诠释为何「处五年以上」刑期是否强制。
而第二个问题是《国安法》第33条,罪行量刑恰当诠释为何,条文列明的3项情况,包括自动投案或揭发他人罪行等,是否已穷尽所有减刑基础。如无一成立,则不得减刑至5年以下,还是有任何其他求情因素可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