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立法规范「预设医疗指示」 目标今年内提交草案

即时港闻

发布: 2023-05-12 02:01

撰文: 無綫新聞

政府计划立法规范「预设医疗指示」,订明病人无精神能力行事时,不再对他施以指明治疗,以维持生命,目标今年内提交草案。

现时年满18岁市民可以作出「预设医疗指示」,包括拒绝接受心肺复苏术。医管局称收到的指示由2013年的325份,增至前年的逾1,700份。

这些指示有法律约束力,但未有立法成文。政府2019年曾进行公众谘询,大部分意见都支持立法。政府决定今年内立法,列明法律框架及填写指示的法定范本。

法例会确立,年满18岁、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可书面订立医疗指示,指明在无精神能力行事时,并患上特定疾病及在某些情况,如病情末期、持续植物人等,不可向他施以指定的维持生命治疗。

设立指示时,须有两名见证人,其中一名要是医生,而两人都无权享有订立者遗产的权益。

医务衞生局副秘书长李力纲称:「原则是‘慎入易出’原则,所以撤销医疗指示有好多方法,他是不展示文件、销毁,或文件已皱,他亦可口述撤销,但因口述要有证人替其作证。」

有议员在相关委员会建议设中央储存库储起指示。

新思维社会福利界议员狄志远说:「撕毁、压皱了有角落,变成失效呢,因储存方法不行,会带来混乱,正正有中央储存库,才可‘慎入易出’的方法。」

医务衞生局副局长李夏茵表示:「不是成本问题,如到某地步想撤销指示,需要一个好容易的方法,以免中央储存库或窒碍撤销,我会再思考。」

当局亦会修订其他相关条例,救护人员若遵从病人预设指示而不作施救,毋须负法律责任,同时亦会修例,住在院舍人士若诊断有末期疾病,并在死前14日内获一名注册医生诊治,死后有一名医生最后诊断为死于自然,相关个案毋须报告,令院舍愿意接受末期病人在院舍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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