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前年六四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案,终审法院批准律政司上诉,排期至11月22日审理。
因另一宗六四集会案正在服刑的邹幸彤,早上由囚车押送至终审法院。
邹幸彤前年五月底至六月初在社交网站及报章发表关于六四文章,被裁定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判监15个月。她早前不服定罪及刑期,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判她上诉得直,接纳辩方提出,警方禁止集会的合法性是控罪要素;而《公安条例》容许任何人在刑事审讯中,质疑警方禁止集会的合法性。
判词称《公安条例》指出,若果可以施加集会条件而达到相同目的,警方便不可禁止集会。而在该案而言,裁定警方无在可行情况下履行容许及便利集会的责任,故此不符条例要求。
律政司不服再上诉,提出两项法律争议,包括被告可否在抗辩时争议警方发出禁止令的合法性;而如果可以争议,法院应采取甚么正确方法考虑。
案件由终院常任法官李义、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处理,同意两项争议涉及具有重大广泛的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批准上诉,排期至11月22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