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选案,四名被告以控罪中涉及的《港区国安法》无清晰定义「非法手段」,要求法庭裁定表证不成立,法官押后至明早裁决。
辩方陈词指,控罪中所指「非法手段」,即计划在立法会以过半数、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在《港区国安法》中并没有清晰定义,不能轻易定论被告滥用《基本法》赋予权力,即属非法手段,要求裁定吴政亨、黄碧云、何桂蓝及林卓廷表证不成立,四人毋需答辩。
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反驳,指「非法」概念含意广阔,不只有刑事元素,亦包括违宪目的。而且立法会议员就任时必须宣誓,串谋者因此必然会干犯发假誓。
指定法官陈庆伟押后至明早,裁定表证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