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2019年在黄大仙以电筒照射警员,原被裁定非法集结罪成,之后在高等法院上诉得直。律政司不服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获批,今日聆讯。
18岁被告麦永华到终审法院应讯。
案情指,2019年10月,多区示威者抗议《禁蒙面法》,当时是16岁学生的麦永华,在黄大仙与示威者以白光手电筒,照射在新光中心附近行人天桥的警员,裁定非法集结罪成,判入劳教中心。
麦永华一方其后在高等法院上诉得直,律政司不服上诉,认为处理上诉的高院法官错误引用法律原则,造成实质及严重的不公。
终审法院以案件具合理争辩之处批准申请。今次案件涉及的罪名是非法集结,要符合三人或以上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或带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
律政司在庭上提出多项质疑,包括呈堂警方片段中多次拍摄到麦永华,反映他在现场逗留的时间,足以证明有份参与非法集结;又称片段显示,麦永华与在场其他人士轮流用手电筒照向警员,就算他不认识其他人,但他们都用电筒照向同一方向,都可证明共同参与集结的行为。
辩方就强调,麦永华从他人手中接过手电筒射向警方,是独立行为,加上他照射时间短,跟身边的人不停用镭射笔射向警员不同,所以无法证明麦永华动机是参与非法集结。终审法院五位法官听取控辩双方陈词后,押后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