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人暴动罪成囚36至57个月 法官指被告有理想及本质善良酌情减刑

即时港闻

发布: 2023-07-15 02:23

撰文: 無綫新聞

18人裁定2019年在油麻地參與暴動罪罪成,判囚36至57個月。

案發時17至31歲的19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其中1人早前認罪,另外18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案發當日有數以千計人士在現場參與暴動,歷時數小時。當日現場滿目瘡痍,布滿示威者留下的雜物、背包、鞋等,亦有大量裝有汽油或甲苯等液體的樽、空樽、剪刀、伸縮棍等,充分反映暴動人數多,而範圍廣闊,程度嚴重。

定罪基礎是被告身處暴動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法官以監禁四年半作量刑起點,考慮每名被告都有理想、有上進心、本質善良、為人勤奮,部分被告案發時未滿21歲,而且不爭議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加上本案歷時3年7個月27日,若案件可盡早審結,未滿21歲的被告或有其他判刑選項,作出酌情扣減。

審前認罪的被告判監36個月、九名被告判監46個月、七名被告判監49個月;另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的被告,則被判監57個月。餘下一名案發時17歲女被告,則押後至下月5日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

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總督察任雪瑩指出:「警方在現場拘捕213人,將213人落案控告暴動罪,案件轉交區域法院處理,分拆17宗案件,今日這宗法庭判刑是本案第10宗經過法庭審訊後的判刑。213人中,已有141名被告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警方重申市民享有言論、新聞、集會及遊行自由,但必須遵守法律。

热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