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时16岁青年于2019年10月涉嫌用电筒射向警方,被裁定非法集结罪成及判入劳教中心。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指不能排除他可能出于贪玩,判其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今早颁布书面判词,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回复其定罪及判刑,青年即入劳教中心服刑。
申请人为律政司司长;答辩人为麦永华。麦原被控于2019年10月7日在黄大仙新光中心外,连同杜姓男子非法集结。原审裁判官莫子聪裁定麦非法集结罪成,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则裁定他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
案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祈显义审理。案发当日有超过100名人士于新光桥附近的黄大仙广场聚集成群,三名男女以雷射笔及电筒照射警方,麦永华到场从杜姓男子手中接过电筒,并照射警方,另一女子则继续在旁答警方照射雷射光。原审裁判官莫子聪裁定包括麦永华在内的四名人士共同行事,以雷射笔及电筒照射警方,但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则裁定麦永华是单独行事,不能排除他是出于「贪玩」才接过电筒使用。
针对案发时包括麦永华在内的四名人士,在黄大仙广场附近梯级,以雷射笔及电筒照射警方的行为,五名法官认为裁判官莫子聪及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均错误地采取过于狭隘的处理方式,把考虑范围局限于在梯级作出的照射行为。
法官林文瀚指出,张官以不能确定麦与另外3人集结在一起共同行事为由撤销定罪,显然是把「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分为两个控罪元素去思量,但其实被告是否参与非法集结才是重要的控罪元素。林官指,分析非法集结罪时应该先确定非法集结是否存在,再处理事发时被告是否参与非法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