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青年黄大仙非法集结原获撤定罪 终院改判即入劳教中心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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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3-07-24 21:13

撰文: 無綫新聞

一名青年2019年在黄大仙集结时,以电筒射向警员,非法集结罪成,他上诉高院得直。律政司不服再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认为高院法律出错,涉案青年需即时入劳教中心服刑。

案发时16岁的麦永华到终审法院听取判词。

案情指2019年10月,多区有人集结抗议《禁蒙面法》,麦永华在黄大仙与另外三人以白光手电筒,照射在新光中心附近行人天桥的警员。原审裁判官莫子聪裁定他非法集结罪成,被判入劳教中心。

他其后上诉,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指,不能排除被告可能出于贪玩才接过手电筒使用,裁定他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上诉至终审法院。

案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祈显义审理。今早颁布书面判词。5名法官均认为,裁判官莫子聪和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错误采用过于狭隘的处理方法,将考虑范围局限于梯级作出照射行为。

常任法官林文瀚指,当时现场有大批群众聚集,拒绝听从警员警告,继续逗留。高院法官张慧玲,不排除麦永华是单独行事,属法律出错。

终院认为,分析非法集结罪时,应该先确定非法集结是否存在,再处理事发时,被告是否参与非法集结。当日有三人一起用电筒照射警员,足以构成非法集结,麦永华接过他人的手电筒,已有意图参与非法集结。

终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回复麦永华的定罪及判刑,需即时入劳教中心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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