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称现时凶宅无法律定义 议员促政府平衡买家及长者在家善终需要

即时港闻

发布: 2023-07-26 03:14

撰文: 無綫新聞

单位内有人死亡,甚么情况下会被视为凶宅,现时并无法律定义。有立法会议员认为,政府应考虑为凶宅订立定义。

化名陈小姐的她,参观楼盘多年,找到一个心仪单位,但就在她正式入市前,业主这样说。

陈小姐(化名)表示:「他(业主)自己说,我太太不是在那里去世的,她是去到医院才去世的。代理跟我了解过,就很轻描淡写的跟我说,因为他(业主)太太是跳楼的,不过就送到医院才去世,接着我就没有买了,因为我始终觉得,这个单位是有人跳楼,都不是很好。」

之后她再找到另一个心仪单位,今次她仔细翻查土地注册署资料,没有业主死亡纪录,代理亦表明单位不是凶宅,连银行都愿意承造高成数按揭,于是陈小姐以市价购入单位。

陈小姐(化名)称:「有一天我就跟邻居聊天,他就跟我说这个单位,以前有租客在里面烧炭,保安就跟我说,他说你已经入住,‘行得正、企得正’,怕甚么。算了,既然都入住了,如果我找出证据,这个单位就真的有个登记,变成凶宅。」

虽然法例无要求地产代理主动披露凶宅资料,但根据地产代理监管局守则,买家查问的话,地产代理要如实交代。

地产代理公司总裁汪敦敬指:「问题是因为凶宅,法律上是没有这个名称的,所以我们很难做到准则,我们是无从做到根据,即是现在市场上,运作是不理想的。」

有立法会议员认为,政府可以考虑为凶宅订定义,但是否要立法,就要广泛谘询。

选举委员会界别议员谢伟俊表示:「有些人觉得很紧张,有些人觉得无所谓,所以究竟我们应该怎样做,是否应该将平衡拉紧一点,令到多些人受保障,还是宽松一点,这是要谘询后才作决定。」

他认为,如果政府对凶宅下定义,要同时平衡居家安老和在家善终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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