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男女被控2019年参与暴动罪成,3人判监24至32个月、4人判入教导所。
7名被告由17至29岁,被控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对出的钦州街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
区域法院法官王诗丽判刑时指,虽然无证据显示各被告作出暴力行为,但他们均携有口罩、防毒面具和护目镜等,其中更有被告携有镭射笔。法官认为,案发时有不同的镭射光照向警署,是公然挑战执法者,属本案严重之处。
其中顾嘉杰在开审前承认暴动和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判监24个月;余下被告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罪成,两人判监32个月、4人判入教导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