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男学生承认触犯《港区国安法》煽动他人分裂国家,但因案件属「情节严重」,未获认罪的三分一刑期扣减,他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择日颁布书面判词。
现年26岁的吕世瑜,2020年在网上煽动「港独」及出售胡椒枪,承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
区院原审法官胡雅文以5年半为量刑起点,考虑认罪扣减三分一刑期,判囚3年8个月。但由于案件属「情节严重」,《国安法》列明刑期要介乎5至10年,最终判监5年,变相不获认罪的三分一刑期扣减。
代表吕世瑜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提出两点争议,包括应该如何恰当诠释属情节严重者的判刑条文,「5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是否强制性。
另外,《国安法》第33条提出三项情形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包括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投案,及提供重要破案线索或揭发他人罪行,是否已「尽列无遗」,可否基于其他求情理由,减刑至5年以下。
彭耀鸿指吕世瑜认罪、有悔意等,如另一同罪罪犯案件,同样是「情节严重」,但没悔意又案底累累,与吕世瑜获得同样判刑,便是不当,对被告不公平。
常任法官李义问到应如何诠释情节严重案件,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思,彭耀鸿认同判囚至少五年,但属量刑原则,香港一直以来会考虑被告认罪及求情因素,减轻处罚。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批评上诉方诠释荒谬无理,认为句意不是为判刑设下上限及下限;而诠释为可判少于5年或多于10年,是有违立法原意。
又指出《国安法》条文中,有「处刑」、「必须」等字眼,反映规定是强制性,即使将刑罚减轻至低于五年监禁,只可考虑被告有否符合《国安法》列明的三项减刑条件。
终院五名法官听取双方陈词后指需时考虑,择日颁布书面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