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驳回理大生就承认违国安法刑期上诉 指最低五年刑期属强制性

即时港闻

发布: 2023-08-21 21:17

撰文: 無綫新聞

终审法院《港区国安法》案件量刑作出裁决,「情节严重」的国安法案件,最低五年刑期是强制性的,并非量刑起点。终院五位法官一致驳回上诉人吕世瑜的上诉。

现年26岁的吕世瑜正在服刑,由囚车押送到终审法院。

他被控2020年在网上煽动「港独」及出售胡椒枪,承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原审的区域法院法官胡雅文以五年半为量刑起点,考虑他认罪,扣减三分一刑期,判囚三年八个月。但因案件属「情节严重」,根据《国安法》,「情节严重」要判处五至十年刑期,最终判他监禁五年。吕世瑜提出上诉,被上诉庭驳回再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颁布判词,指《国安法》第21条,就煽动分裂国家罪制定两个量刑幅度或级别的刑罚机制,订明「情节严重」罪行,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终审庭认为,属强制性规定,订明刑罚性质和刑期,而非上诉一方主张的「量刑起点」。

判词又指,当《国安法》与香港法律有不一致之处时,必须按《国安法》第62条优先采用《国安法》。此原则亦适用诠释《国安法》中,相关量刑的条文。

上诉方亦争议《国安法》第33条中,三类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减刑情况,即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投案,和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线索,并非尽列无遗。

判词指出,条文目的显然是为犯人和可能犯罪的人提供诱因,鼓励他们放弃犯罪,协助当局遏制危害国安活动等,目的绝不含糊,最终驳回吕世瑜的上诉。

吕世瑜至今已还柙及服刑近三年,今次败诉意味他须继续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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