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就有关要求承认海外同性婚姻案件的判词,提到政府有义务确立同性婚姻外的替代方案。有学者认为替代方案涵盖的权利,不应定得太窄,有立法会议员则认为,底线是维持传统家庭价值。
2013年在纽约跟同性结婚的民阵前召集人岑子杰,要求港府承认海外同性婚姻,上诉至终审法院。判词提到,香港法律不允许同性伴侣结婚,不承认海外同性婚姻,无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或《基本法》,但认同政府要提供替代方案,满足基本社会需求。相关命令暂缓两年执行。
行政会议召集人叶刘淑仪相信,终院考虑了立法原意。
行政会议召集人叶刘淑仪称:「《基本法》80年代颁布时,草拟的人士必定没有将其纳入同性婚姻,所以我相信终审庭是同意这点的。法庭裁决当然不能满足所有人的意愿。但提供替代机制,让人享有应有人权,我觉得合理。」
同性伴侣权益案件,包括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屋,以家庭成员身份入住居屋及继承遗产等权利,三项的申请方也曾胜诉,政府已提出上诉,尚待裁决。
有研究性别议题的学者指,平机会的研究报告曾提及,本港最少有100个领域,同性伴侣受到不公平对待,促请当局订立替代保障时,要考虑多方面。
中大性别研究课程副教授孙耀东指出:「例如入到去医院内的探视权,或为伴侣在一个重大医疗方面,能否帮其做重要的医疗决定。如果替代框架与保障核心权利,如果写得太窄会无补于事,依然继续有很多不同官司出现,同志权利继续不受保障。」
有议员认为不能忽视传统家庭价值。
民建联新界西北议员周浩鼎称:「决不能纳入领养小孩的权利,因为同性伴侣缔结后会领养小孩,会严重动摇整个香港社会的家庭价值、理念及结构。」
他促请当局要做好谘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