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就有关要求承认海外同性婚姻案件的判词,提到政府有义务确立同性婚姻外的替代方案。有学者认为替代方案涵盖的权利不应定得太窄;有立法会议员则认为,底线是维持传统家庭价值。
2013年在纽约跟同性结婚的民阵前召集人岑子杰,要求港府承认海外同性婚姻,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判词提到,香港法律不允许同性伴侣结婚、不承认海外同性婚姻,无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或《基本法》,但认同政府要提供替代方案满足基本社会需求。相关命令暂缓两年执行。
本港有多宗涉及同性伴侣权益案件仍在司法程序当中,包括涉及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屋,以家庭成员身份入住居屋及继承遗产等权利。三项的申请方也曾胜诉,政府已提出上诉,尚待裁决。
有研究性别议题的学者指,平机会的研究报告曾提及本港最少有100个领域,同性伴侣受到不公平对待,促请当局应终院判词,订立替代保障时要考虑多方面。
中大性别研究课程副教授孙耀东指∶「一些生命内的环节,同性伴侣都无受保障。例如入到去医院内的探视权或为伴侣在一个重大医疗方面,能否帮其做重要的医疗决定?如果替代框架与保障核心权利如果写得太窄,会无补于事。虽然有新替代框架,依然继续有很多不同官司出现,同志权利继续不受保障。」
有立法会议员认为,不能忽视传统家庭价值。
民建联新界西北议员周浩鼎称∶「如果有任何将来的民事缔结方式承认同性关系,决不能纳入领养小孩的权利。因为同性伴侣缔结后会领养小孩,会严重动摇整个香港社会的家庭价值、理念及结构,这会导致社会上有很大影响。」
他促请当局要做好谘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