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海外结婚的男性同性伴侣,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屋遭拒绝,司法覆核胜诉。房委会不服上诉,上诉庭驳回上诉,并下令房委会支付讼费。
案中两名男子都是香港永久居民,在加拿大注册结婚,向房委会申请公屋,房委会指他们的同性伴侣身份不符合公屋政策中「夫妇」定义。
高等法院认为,申请人符合房委会对「夫妇」申请公屋要求,但因为「同性婚姻」而受到差别对待,指房委会政策有歧视性,是不合法及违宪。裁定司法覆核胜诉,房委会要重新考虑申请人申请。
房委会不服将同性伴侣列为「家庭成员」 及「配偶」,可申请公屋及居屋,提出上诉,上诉庭颁布书面判词,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