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上诉庭就两宗涉及同性伴侣申请公屋的诉讼颁布判词,都指现时公屋及居屋配偶政策违宪及构成非法歧视。
其中一宗案件,两名男子都是香港永久居民,在海外注册结婚,向房委会申请公屋,房委会指他们的同性伴侣身份不符合公屋政策中「夫妇」定义。另一对同性情侣就挑战居屋计划下不承认已婚同性伴侣为「家庭成员」或「配偶」决定。
早前均被高等法院原讼庭裁定,房委会公屋及居屋计划配偶政策违宪及构成非法歧视。
房委会就两案提出上诉,质疑有关决定不涉及《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所保障的平等权利,异性配偶及同性配偶并不适合比较。
上诉庭书面判词指案件不牵涉异性夫妇享受社会福利权利,即使房委会批准同性伴侣申请,不会影响异性夫妇申请公屋权利,只会影响轮候公屋时间。但轮候时间并非由《基本法》保障,而是取决于单位和申请人数量。
至于居屋配偶政策,同性配偶申请成联名业主亦不影响异性夫妇申请居屋单位数目。
婚姻平权协会发声明指,上诉庭裁决再次表明,公共政策应该保障所有人士,以免任何人因性倾向而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