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上诉庭指,现时房委会公屋及居屋配偶政策违宪及构成非法歧视,驳回房委会两宗案件的上诉。
两宗案件都涉及在海外结婚的男性同性伴侣。其中一宗,两个香港永久居民到加拿大注册结婚,之后向房委会申请公屋,但房委会指同性伴侣身份不符合公屋政策中「夫妇」定义。
另一个个案,一对同性伴侣在英国结婚,其中一人购入居屋单位,房委会不承认已婚同性伴侣,不能以「家庭成员」身份获转让业权。
两对同性伴侣先后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讼庭都裁定房委会有关政策违宪及构成非法歧视。房委会不服,就两宗案件上诉,上诉庭一并颁布书面判词。
对于房委会质疑有关决定不涉及《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所保障的平等权利,认为公屋配偶政策目的,是鼓励市民生儿育女,促进人口增长,同性伴侣不能生育,不能达政策目的。
上诉庭认为,异性夫妇也可不愿意或不能生育,异性配偶及同性配偶在申请公屋及同住居屋等事宜,不应有差别待遇。如因经济需要申请公屋,两者更不会有实质分别。
房委会又争议房屋资源有限,改变政策,会令轮候资助房屋时间增加。上诉庭认为,即使房委会批准同性伴侣申请,不会影响异性夫妇申请公屋权利,只会影响轮候公屋时间,但轮候时间并非由《基本法》保障。至于居屋配偶政策,同性配偶申请成联名业主,亦不影响异性夫妇申请居屋单位数目。
上诉庭指,配偶政策下的差别待遇,基于性取向,具有歧视性质,房委会无足够理据解释两者为何有不同待遇,原讼法官裁定正确无误,驳回房委会委上诉,并须支付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