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爱国主义教育法》,明年元旦起实施。全国人大常委李慧琼称,条文列明不依法推行的部门负责人会有处分,但相信整条法例不会直接适用于香港。
通过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共40条,较草案多了两条。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标志、宪法及法律、国家统一及民族团结、国安及国防等方面。
对象包括向全体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亦强调要加强学校及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并对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至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等,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作出相应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新法例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
全国人大常委李慧琼表示:「条例第39条有这样说,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直接负责人员予以处分。至于处分内容,未有在条例细说,是一个全国性法例,香港不会直接适用,常委会亦无就香港实施情况具体讨论。」
她称,本港一直都有推进爱国教育,期待新一份《施政报告》有交代。
李慧琼认为:「特区政府最需要做好高层次协调工作。当然教育局是非常重要的落实单位,但爱国主义教育不单是对学生,应该是全民,不分年龄、界别及职业而推行。」
她又称条文亦列明解放军等利用本身资源,推广爱国主义教育,希望本港昂船洲军营的展览馆,未来会进一步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