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局建议立法改变地契续期的机制,当中驻港领事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办事处的房地产,续期时要先获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批准。发展局局长甯汉豪强调,并非新设要求。
发展局局长甯汉豪表示:「其实绝对没有(公署)介入这回事。驻港的外交使节及特别机构,在处理他们的房地产前,是需要外交部的批准,这是向来都有外交层面的要求,并不是我们今次新设的。既然今次讲及地契的续期,亦必须尊重有关要求,纯粹是这样。但整体而言整个立法,对于所有一般市民及商户,若拥有一些物业及地契未来到期,是帮助简化到手续,亦让大家对于续期有确定性,对整体民生及营商环境有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