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第四十三条修订刊宪 列明冻结财产通知书于审讯期间仍生效

即时港闻

发布: 2023-12-14 19:37

撰文: 無綫新聞

《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修订刊宪,列明保安局局长冻结财产的通知书,在审讯期间仍然生效。

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附表3订明,保安局局长可书面通知,冻结涉及国安罪行人士相关财产,最长两年。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行使《港区国安法》权力作出修订,明确规定保安局局长发出的冻结财产通知书,在案件法律程序待决期间仍然有效,直至相关法律程序完结为止。

政府认为修订能更有效避免国安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结前,不当处理罪行相关财产,而引起国家安全风险;又称今次是针对通知书有效期作出修订,并无改变发出通知书的基础或原则,涉及国安罪行人士的财产权仍依法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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