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黎智英及李柱铭等七人的维园非法集结案,七人组织非法集结的控罪脱罪,上诉庭拒绝律政司上诉到终审法院,同时批准七人就参与非法集结的定罪上诉。
2019年8月18日,民阵在维园举行「流水式集会」,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和李柱铭七人,被控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经审讯后判全部罪成,判监禁8至18个月,当中三人缓刑。
七人就「组织集结」的定罪上诉得直,认为站在游行队伍前列,不足以证明曾组织集结。但「参与集结」证据确凿,上诉被驳回,其中四人获减刑三至六个月。
七人及律政司均不服,分别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庭早上颁下判词,驳回律政司就七人「组织集结」脱罪的上诉,指有关法律问题早前已处理,拒绝批出上诉许可。
至于七人就「参与集结」定罪上诉,提出多条法律问题,包括法庭应否评估、警方过分干涉言论、集会自由等。上诉庭认为,他们提出部分问题,涉及重大而广泛法律观点,批出上诉至终审法院证明书。
另外对于黎智英申请讼费,上诉庭认为他在调查阶段,令控方认为其罪责比事实强得多,拒绝向黎智英批出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