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订新发展区原址换地安排,发展商拥有九成私人用地业权,政府可协助收地,令发展商可利用整幅土地发展。发展局表示,做法符合一贯收地原则。有新界原居民就期望,可以分享土地发展的利润。
元朗公庵路一带有不少地,有些空置,有些放置了货柜,当中有部分属于祖堂地,属于指定的新界原居民氏族,部分业权人或已不在香港。
过去经验反映,发展商往往因为收不到祖堂地,未能在全幅用地发展。
为加快北部都会区发展,政府放宽原址换地安排,发展商拥有九成或以上业权就可以申请原址换地,发展住宅、商业等用途,政府可「出手」收回余下业权,再批回予申请人。
十八乡乡委会前主席梁福元表示,政府公布方案前没谘询持份者,感觉不公平,不过为社会整体利益,会支持新修订,只是期望受影响的土地持有人,可以一同分享土地发展的利润,而不是一般的收地赔偿。
十八乡乡事委员会前主席梁福元说:「不是要跟你分身家,而是你(政府)将他的土地变卖,变成高增值的房屋,扣除补地价、基建外,纯利是多少?要有合理的回报给原业主。」
发展局指新方案符合收地要用于公共用途的原则,令新发展区的发展更整全。
而当局亦要求发展商提供比政府更好的收地赔偿。
发展局常任秘书长(规划及地政)何佩玲指:「发展商是要妥善处理好,要向这些受影响的居民或作业者作出一个安置补偿,不应该差于政府,那些寮屋居民可选发展商给予的补偿,亦可选择政府的安置补偿。」
她指发展商亦要兴建公园等公共设施,在建成后交还政府,不过就不会设置一个固定的公共设施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