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幸彤六四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案 终院判律政司上诉得直恢复原有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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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4-01-24 21:44

撰文: 無綫新聞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2021年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案,终审法院判律政司上诉得直,恢复邹幸彤原有罪成判决,发还刑期上诉予原讼法庭裁定。

案件涉及2021年的六四集会,支联会申请在维园举行烛光晚会,被警方拒绝,上诉至委员会亦被驳回。时任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上载帖文及发表文章,呼吁市民到维园,被裁定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判监15个月。

她提出上诉,高院法官张慧玲认为,警方未有考虑其他可行措施就禁止集会,裁定邹幸彤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上诉至终审法院。

其中一个争拗的法律观点,在于被告邹幸彤能否以挑战警方等集会禁令的合法性,作为刑事罪行的辩护理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认为不可以,获常任法官林文瀚认同。

张官认为,《公安条例》相关条文明确规定上诉委员会的裁定是「最终」裁定,所以禁令的合法性并非构成今次罪行的必要元素,即是两者无关系。他又称,若可挑战禁令合法性,必然会削弱禁令的权威,亦对国安、公共安全等造成伤害。他认为,若有人对禁令提质疑,可透过司法覆核。

不过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非常任法官纪立信不认同,认为禁令合法性必然是今次罪行的必要元素,所以被告的挑战可作为辩护理由,但考虑到《公安条例》相关条文,只规定警务处处长须考虑有无其他可行措施,而非要求他主动建议任何条件,又不认同邹幸彤指禁令不相称限制和平集会权利,因为处长有广泛酌情权,而集会组织者亦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安排,认为她的挑战不成立。

终审法官五名法官最终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邹幸彤败诉后被押离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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