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条立法涵盖窃取国家秘密及机密,有议员关注,能否以公众利益获豁免,政府称不能轻率列出豁免范围。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及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到立法会向议员解说23条立法。
谘询文件建议,窃取国家秘密及机密,定义包括国家或香港特区的重大决策,经济及社会、以至科技发展,国安、侦查罪行的秘密,对象扩展至所有公职人员。
有议员关注,媒体以公众利益为由披露国家机密,是否可获豁免。
新民党新界东北议员李梓敬称:「媒体会接触消息、发放消息,若这些消息涉及国家安全的话,担心自己有机会误堕法网。局长就这件事,若有机会就公众利益时可提供豁免。会否更有清晰指引,在何情况、背景、团体或角色,发放这些资料时可获豁免呢?」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指,需视乎三个原则,包括有否合法权限、公开的资料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最重要是意图。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称:「举例子如天气预测,与国家安全无关。例如提及防务、部署在哪,这很明显是危害国家安全。所以我相信该人士,手持文件时有常识,理解哪些是有合理权限披露,及相当危害国家安全。重大公众利益应如何讨论,但不要轻率,否则谁人也说公众利益就豁免,否则法律就变得无效。」
至于煽动罪,政府建议涵盖范围,扩展至煽动对国家根本制度、《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中央驻港机构,以至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憎恨,又建议提高现行初犯判囚两年,再犯判囚三年的罚则。
民主党希望当局有更清晰定义。
民主党主席罗健熙指出:「有甚么界线过了就是煽动,这条线大家都很努力捉摸,而未有清晰界定,去到国家安全层面,我觉得更需要清晰界定。」
谘询文件就列明,若意图是提出意见,完善制度,就不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