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条立法,计划订立境外干预罪,禁止与外国政治性组织建立联系。有议员关注与海外团体合作时,会误坠法网。行会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关键在于是否有意图。
《基本法》第23条列出的七项罪行,包括禁止香港政治性组织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建立联系。政府就立法的谘询文件,指《社团条例》规管机制不适用于附表所列的本地组织,包括公司、工会、物业法团和按其他法例成立的组织,如慈善团体等。
若这些组织打着人道支援,援助基金等旗号,但实际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甚至在境外成立,或移师至境外,目前无法规管,需完善条例涵盖范围。
社福界立法会议员指,业界组织担心和外国组织合作变成犯法。
新思维社会福利界议员狄志远称:「例如我去到那里有灾情,找到这个非牟利机构,在地区上都做了很多服务,我们对他有信心,我们和他合作,但我们不了解他背后有甚么故事,这个情况下会否变成一个危险环境。」
行会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最重要是判断组织行为有否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至于一旦涉嫌违法,又能否以涉及公众利益,列作合理辩解?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这个世界上没有公众利益去伤害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与公众利益是不会重叠,正如个人自由与国家安全都不会产生矛盾或重叠。」
谘询文件亦建议,若保安局局长合理相信,禁止任何本地组织在本港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可作出相关刊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