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条立法,计划订立窃取国家机密等罪。与内地类近罪行不同,谘询文件未有将国家机密以三级制分类,分析相信目标是保护所有国家机密。
维护国安本地立法,政府建议订立窃取国家机密或秘密罪名,除了涉及国家或特区重大决策,国安、侦查罪行、国防外交等,亦涵盖经济及社会及科技发展等秘密。
国家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分为三级,包括国家绝密、机密及秘密,泄露会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不同程度损害。
例如1993年《明报》时任记者席扬,取得内地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资料并报道,就属窃取刺探国家机密,最终判监。
本港今次23条谘询就无提到类似分级。
全国港澳研究会顾问刘兆佳称:「香港目标保障所有国家机密,就不理是否绝密、机密或秘密。发展产业、技术、采取甚么社会措施,来进行社会控制等,这些涉及国家安全,这些未必想泄露。分三级意思不是厘定罪行严重程度,只是界定不同级别国家机密会造成甚么大影响,对国家安全影响多大、界定甚么人才可看国家机密。」
有关窃取国家秘密罪行又能否以公众利益作为辩护理由?身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立法会议员李浩然称,基于公众利益作为豁免,是较通行做法。
选举委员会界别议员李浩然表示:「这个罪名更多不是面向公众,更多面向有权力或职位有机会接触机密文件人士。对于可否通过公共利益理由,对泄露国家机密有豁免或抗辩理由,这里可考虑这个做法,但必须要非常清楚,两者要平衡。」
他又说会由法庭最后把关,根据刑事罪行标准和要求,决定是否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