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展开本地立法。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有关披露国家机密的罪行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等多个元素;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考虑否将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但必须要有凌驾性。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谘询期至本月28日。
对于新闻界关注,例如揭露官员或政府内部消息会否涉及披露国家机密?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正常途径下获取资讯、又或非正式访问中与官员倾谈取得的资讯,有关官员已预计传媒会报道,不认为记者无合法权限披露。他又指,如果用公众利益作为辩解,须证明公众利益,大于国家安全。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称∶「我举个很极端的例子,原来保安局局长是特务。我揭露了是没有人知的,原来危害很重要、政策害死很多人。他是特务来的、只有我才知,而且我没别的方法讲,因为保安局局长的权力很大,令我讲都讲不到,一定要这样揭露。这么极端的情况下,就可能有机会。」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称,新闻及言论自由有法律规范,公众利益不可以只为满足好奇心。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可能是很紧急、很重大,不讲出来可能公众的安危、生命安全、健康很大影响,是非常紧急、紧要,比维护国家机密更紧要,所以必须是具有凌驾性。」
对于有意见认为建议引入「境外干预罪」,或会令大学同海外机构的合作研究有机会触犯法例。邓炳强称,学术研究机构不属境外势力范围。
邓炳强说∶「何谓境外势力?就是涵盖任何外国政府或境外地区当局或政治性组织。如是学术机构,就不是境外势力的范围。如用错误的资料,第一是否明知而用、明知很重要,如做研究时做得不好就不是明知。」
他指影响政府措施或选举等,才有干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