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前议员林卓廷就披露「721」事件警方一名助理指挥官被廉署调查,而被判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成,提出上诉。获高院裁定上诉得直,兼获原审及上诉的讼费。
案情指,林卓廷2019和2020年3次在记者会披露「721」事件中,时任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游乃强被廉署调查,最终判囚四个月。
林卓廷提出上诉,指其当时披露是游乃强被调查是否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而这项罪行并非「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下禁止披露的罪行;又认为当时的披露是涉及公开一项对公共安全、秩序的严重威胁,属法例列明的合理辩解。控方不同意。
高等法院暂委法官游德康颁书面判词,称根据立法过程,不认同答辩方、即律政司一方称,该罪行应被广泛解读,即只要涉及廉署调查的案件便可。所以裁定林卓廷上诉得直。
不过游官补充,不认同林卓廷一方指是披露一项对公共安全、秩序的严重威胁。因为廉署调查的罪行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又称林卓廷当时既然质疑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构成公共安全威胁,就更应支持廉署调查。但他披露事件,反而增加廉署搜证难度,加大证据被毁风险,百害而无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