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阵2019年8月18日在维园举行流水式集会,黎智英、李柱铭等七人,上诉获撤销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律政司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被驳回。至于被告就另一定罪、「参与非法集结罪」的上诉,法庭押后裁决。
涉案的七人,当中李柱铭早上有到终审法院听审。控辩双方的上诉申请由终院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审理。
案件涉及民阵2019年8月18日,在维园举行流水式集会。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前立法会议员何秀兰、吴霭仪等七人,分别被控参与和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原讼庭判全部人罪名成立,判缓刑或判囚8至18个月。
七人上诉,获上诉庭撤销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的控罪,维持参与非法集结罪成,当中判囚的四人获减刑至5至12个月。律政司不服就此上诉至终审法院,申请许可,要求终审庭厘清「组织」的意思。
律政司代表在庭上称,毋须考虑谁人是游行的召集人,各被告有自发控制游行队伍、在队头带领及指引达半小时、有共同目的,可以视为一种组织方式。终院法官林文瀚认为被告或有带头起步的角色,但跟《公安条例》中「组织」的意思不同,条例是指明,组织者事前须申请及通知警方。
不过,律政司一方认为这个理解或有漏洞,例如组织者缺席,有人自发控制游行,法律却无法对他执法。法官林文瀚反驳,案中的组织者当时仍然在场,强调控制及领导不等于组织,驳回律政司申请。
上诉庭下午再处理被告一方就「参与非法集结」的上诉申请。
部分被告代表律师质疑,相关罪行最高判囚五年是过于严苛,制度上有不相称以致违宪,亦会造成寒蝉效应。律政司代表反驳,最高刑期只用于最坏情况,法官判刑有宽广的酌情权。终院常任法官李义亦称,今次案件原讼庭的判刑亦包括缓刑,认为判刑合乎比例。而2019年示威活动,群众情绪高涨,易触发警民冲突,令形势升温。最终法庭押后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