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指同性伴侣公营房屋政策争议存在讨论空间 政府获批上诉至终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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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4-02-26 02:49

撰文: 無綫新聞

政府就三宗涉及同性伴侣公营房屋政策的案件,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获批。上诉庭指,政府提出的争议具有重大广泛或公共重要性,存在讨论空间。

高等法院去年分别审理三宗涉及同性伴侣的案件,分别涉及未能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公屋、不能在居屋加入同性伴侣为家庭成员,以及同性伴侣不能接管遗产。

高院先后裁定政府败诉,指做法有差别待遇,是违宪及不合法。政府提出上诉亦被驳回。房委会及律政司再向上诉庭申请许可,上诉至终审法院。

其中就公营房屋政策提出六项争议,包括《基本法》第36条,有否赋予异性伴侣在申请公屋及购置居屋时,作为「一般家庭」下,配偶的独有宪法权。

又提出增加房屋供应,是为支持政府提升人口增长的更广泛目标,而同性伴侣不具先天生育能力,在配偶政策衍生的差别待遇中,同性伴侣及异性伴侣是否合适作比较对象。

法庭在衡量配偶政策相称性时,应否考虑异性伴侣的社福权利,以及藉配偶类别,在申请公屋、居屋时的独有权益;以及考虑配偶政策,会否增加异性伴侣公屋居屋单位供应等证据。

而在接管遗产方面,律政司指,婚姻及遗产法律有相互关连,因此争议在婚姻规例下,同性婚姻状态是否作区分。另外考虑到当局正检视订立同性伴侣替代法律框架,在各政策中就「有效婚姻」定出一致定义,争议是否合理,连系同性、异性伴侣的差别待遇。

上诉庭判词指,政府提出的争议具重大广泛或公共重要性,包括涉及现行政策有否歧视海外已婚同性伴侣,而且与多项政策是否合宪,故批出上诉终审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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